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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育医学家Dieter Wolke带领团队进行的一项研究分析了德国巴伐利亚州上千名出生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26~31孕周的早产儿,分别对他们6岁、26岁时的发育状况进行了评估。
招股书显示,美诺华主营为从事特色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另外一方面,燎原药业计划加大新药品研发。
业绩下滑新药待观察与美诺华母公司境遇相似的是,燎原药业也面临着业绩下滑局面,对此,燎原药业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应对。IPO排队企业美诺华:战略入股燎原药业 2015-02-11 06:00 · 李亦奇 燎原药业(831271)近期披露定增方案显示,公司将引入战略投资者,拟每股8元价格向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增810.96万股股票,募资6487.70万元用于扩产和补充流动资金。美诺华是目前正在排队IPO的企业,其于去年11月向证监会递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书。资料显示,燎原药业同属于原料药和中间体行业,年销售约为2个亿,其最核心产品也是心血管类药物,占销售约7成份额,此外主要产品还包括抗抑郁及精神类原料药。而原第一大股东屠雄飞及其子女(屠锡淙、屠瑛)持股比例合计为44.66%,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市场区域方面,公司目前没有进入最大的美国市场,对此公司准备在未来3-5年内通过美国FDA,将产品打入美国市场。药品种类主要为心血管、肠胃类药物和中枢神经类药物等。三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联影公司于2012年1月19日取得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载明,生产范围包括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等。在CT机和磁共振(MR)机等高端设备领域,国际上西门子、GE等三巨头分食了国内超七成的市场份额。去年5月24日,习大大考察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联影医疗)后,要求有关方面做好政策引导,加快现代医疗设备国产化步伐,使我们自己的先进产品能推得开、用得上、有效益,让我们的民族品牌大放光彩。从实体上看,两者的关系有三方面的问题值得考虑:一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否必须以商业秘密的存在为前提。
上诉人主张受损的权益实质是一种竞争优势,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失去了这种竞争优势。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本案的处理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可能引发的纠纷类型本案是因竞业限制合同的履行问题引发的纠纷。中外企业大厮杀:西门子医疗起诉联影医疗 2015-02-13 06:00 · 李亦奇 去年5月24日,习大大考察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联影医疗)后,要求有关方面做好政策引导,加快现代医疗设备国产化步伐,使我们自己的先进产品能推得开、用得上、有效益,让我们的民族品牌大放光彩。企业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构成竞业限制违约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请求合同履行保护其相关合同权益,但不能免除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因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另一项财产性权利,它是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产生的。判令余兴恩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2012年4月10日经营范围增加了医疗器械的生产。2010年12月,其与余兴恩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将余兴恩派往上海中科高等研究院,余兴恩在该院任高端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中心CT实验室高级工程师,期限为一年。另据报道显示,联影医疗产品与国际品牌相比,平均价格下降三成左右,个别产品价格降幅超过一半,凭借性价比,目前联影产品已经走进北京、上海多家三甲医院,一举打破了国际厂商几十年的垄断,也使之前国际品牌的垄断定价有所松动。
判令派遣公司结束对余兴恩派遣、联影公司结束与余兴恩的用工关系。若存在商业秘密并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可以归入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处理。
即使余兴恩确实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在上诉人未主张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余兴恩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不以存在商业秘密为前提和必要,因为竞业限制除了保护商业秘密以外,还有保护商业秘密之外的竞争优势方面的考虑。
(4)原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到新公司就职,并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新公司明知或应知该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而仍然聘用。与这两个问题有关的纠纷可能呈现三种情况:一是单纯的竞业限制纠纷(即上文提到的前两种情况),二是单纯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三是既涉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的纠纷(即上文提到的后两种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二是企业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可否免除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法院认定:原告主张其受到的损害是余兴恩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其专业技能的竞争优势。三是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是否免除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三被告明知余兴恩对原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且联影公司与原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仍经共谋,由派遣公司将余兴恩派遣至与联影公司有密切关系的上海中科高等研究院工作。联影医疗所进入的领域目前为国际巨头垄断。
但原告并未主张具体的商业秘密内容,且商业秘密侵权不属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范围。本案看点:本案争议的实质是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问题。
事实上,余兴恩系与联影公司建立实际用工关系。而专业技能积累是员工人格的一部分,在不存在商业秘密侵权的前提下,员工支配与使用这些技能积累,并不损害原公司利益
从法律关系特征看,前两种情况应是原员工违反协议引发的竞业限制合同之诉,若原员工违约,原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新公司则根据其行为和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原告随后根据协议约定按月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事实上,余兴恩系与联影公司建立实际用工关系。联影医疗所进入的领域目前为国际巨头垄断。
(3)原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到新公司就职,且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新公司不知道该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当然,若从约定看,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会导致保密协议当然无效的,可免其保密义务。
至于行为是否正当问题,判断的原则是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应结合案件情况综合判断。被告余兴恩原系其磁体线圈部的研发工程师,并与原告签约明确,余兴恩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对原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联影医疗的崛起已经引起国际竞争者的注意。
企业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构成竞业限制违约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请求合同履行保护其相关合同权益,但不能免除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因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另一项财产性权利,它是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产生的。西门子与联影的梁子结了已不是一天两天,法律诉讼也已经上升到了双方的战略层面。法院认定:关于三被上诉人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来审查判断。公司将给余兴恩一次性补偿金作为遵守该义务的对价,金额相当于其在雇佣期结束前财政年度所有收入的三分之二。
有的法院认为如果不存在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协议应该是无效的。而专业技能积累是员工人格的一部分,在不存在商业秘密侵权的前提下,员工支配与使用这些技能积累,并不损害原公司利益。
(2)原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到新公司就职,新公司明知或应知该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而仍然聘用。只要不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员工离职后使用其积累的技能和知识,企业招录有职业积累的员工,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自2011年1月起,余兴恩的养老保险金由派遣公司缴纳。原告诉称,原告系专业从事医疗磁共振技术研发、设备制造机销售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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